無標識和檢驗證書或報告的吊索,嚴禁投入使用。
使用前應進行日常檢查,發現鋼絲繩或金屬附件的損壞超過報廢標準時嚴禁投入使用。
吊索嚴禁超載使用。
鉤頭下吊索分繩夾角不得大于120°。
特殊裝置鏈條、吊鉤、吊環等金屬附件的吊索,相互間應用卸扣連接,其額定載荷應相等。
吊索起吊要平穩,并應避免沖擊載荷的作用。
采取有效措施避免鋼絲繩在銳角處發生彎折或與載荷碰撞。
禁止拖拽或從高空向下摔仍鋼絲繩吊索。
不得在超過-40度和100度溫度范圍外使用。
不得暴露在腐蝕性的氣體、液體和蒸汽中使用。
停用半年以上(包括半年)后又重新使用的鋼絲繩,使用前應進行檢驗,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;對貯存期超過二年的鋼絲繩索具,必須按國家標準抽樣進行拉力試驗,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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